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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高�?萍汲晒D化收益全留歸學校 不繳國庫
[2016/8/19]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發(fā)布《關于加強高等學�?萍汲晒D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高�?萍汲晒D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免除高校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發(fā)布《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高�?萍汲晒D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免除高校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意見》指出,高校作為人才培養(yǎng)的主陣地,更要引導、激勵科研人員教書育人,注重知識擴散和轉移,及時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學科專業(yè)發(fā)展資源,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
《意見》提出,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高�?萍汲晒D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意見》還提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xié)議定價并按規(guī)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意見》明確,高校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fā)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總額的50%。
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fā)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fā)展。
《意見》指出,擔任高校正職領導以及高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意見》明確,高�?萍既藛T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yè)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chuàng)業(yè)在不超過三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chuàng)業(yè)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xù)。
鼓勵高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鼓勵高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聘請有創(chuàng)新實踐經驗的企業(yè)家和企業(yè)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將組織高校開展將企業(yè)任職經歷作為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的試點,加大對應用型本科和高職院校專業(yè)教師在校企之間的交流力度。
《意見》提出,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鼓勵高校與企業(yè)、研究開發(fā)機構及其他組織聯(lián)合建立研究開發(fā)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創(chuàng)新聯(lián)盟,共同開展研究開發(fā)、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業(yè)聯(lián)合共建實驗室和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平臺,加快推進高�?蒲性O施與儀器在保障本校教學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社會研發(fā)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共享。
《意見》強調,高校主管部門要根據高�?萍汲晒D移轉化年度報告情況,對高�?萍汲晒D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高校給予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高�?萍汲晒D移轉化績效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